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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后续治疗费用 保险公司是否再理赔

日期:2019-11-6(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第三人后续治疗费用 保险公司是否再理赔 >

【案情】
  1998年3月,沈某的拖拉机由市农机局统一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辆保险手续,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1998年3月30日至1999年3月29日。同年7月,他人驾驶该拖拉机与第三人发生相撞,致使第三人左股骨骨折。经法院审理,沈某赔偿第三人损失14020.98元,但因第三人的伤未治愈,未作伤残评定。保险公司审查后扣除免赔的5%,赔偿12166.22元。2005年1月,经法院审理确认,沈某再赔偿第三人损失16141.72元。沈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约定继续理赔。法院作出了保险公司再次理赔的判决。


  【评析】
  审理中,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有人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一次事故一次性理赔的原刚出生的婴儿口吐白沫怎么回事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有人则认为保险公司应当继续理赔,全面赔付有关损失。


  保险公司是否继续理赔,应当从保险法及其原理,结合保险合同来分析。一、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所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四条为“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作出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合同不同于普通合同,保险法作为特别法,西安哪个癫痫医院效果好保险合天津治疗儿童癫痫的医院哪家效果好?同应优先适用保险法。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从本案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的过程看出,保险公司没有向沈某履行告知义务,审理中保险公司亦未就自己已尽告知义务举证,故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四条对沈某不产生效力。


  二、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不仅保障被保险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利益丧失或损害,实现损失的补救或填补,也加强被保险人的赔付能力。第三者责任保险目的就是保护第三者的利益,使第三者受到的损失切实得到赔偿,减少事故带来的风险。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补偿性赔偿原则,即保险人对投保机动车辆因交通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在保险期限内、赔付限额内全部赔付,损失超出赔付范围即终止保险合同。沈某所投的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万元,1999年第一次理赔时,保险公司仅赔付12166.22元。由于第三者继续需要治疗,已形成相关的费用,并经法院确认,沈某再请求保险公司理赔,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再次理赔。                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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